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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残疾人就业新规五月起施行 未达标缴保障金
作者:博天人才网   时间:2006-12-07   点击:

  昨日,记者从省政府第206号政府令关于《湖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中了解到,今后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该规定将自5月1日起施行。

  安排残疾人一人当两人

  今后,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纳入整个劳动就业规划。被安排就业的残疾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包括符合法定就业年龄;具有一定的劳动能力;无业。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据悉,在职职工总数,是指年末在用人单位工作并取得劳动报酬的各类人员之和。用人单位安排盲人或者一级肢体残疾人就业的,每安排一人作为两人计算。

  未达规定比例应缴保障金

  若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应当按照其差额人数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应当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用人单位应当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元)=(用人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总数×1.5%-用人单位已安排就业的残疾人数)×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

  规定要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年征收,当年征收上年度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逾期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由征收部门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拒不缴纳的,依法追缴。

  就业保障金用于六项开支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部门不得挪作他用。规定明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专项用于六项开支:补贴残疾人职业培训;奖励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及为安排残疾人就业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扶持残疾人就业;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适当补助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经费开支;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用于残疾人就业其他工作;省政府规定的其他用途。

 

来原:英语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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