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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要规避制度漏洞
作者:博天人才网   时间:2006-12-07   点击:

  全国人大《劳动合同法》草案正在全国范围内公开征求意见。为完善这部关系劳动者切身利益的法律,我省法院、劳动、工会、工商联、律师以及高校等各界人士,14日进行座谈,建议立法要规避多种制度漏洞。

  漏洞一:劳动合同短期化

  目前,一些用人单位为了规避法定义务,不愿与劳动者签订长期合同,大部分劳动合同期限在1年以内。用人单位用新不用旧、使用黄金年龄段的现象十分突出,“40、50”人员失业多就业难已经成为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原因。另外,由于变更合同期限在劳动法中没有禁止,尽管法律规定了,职工假如已经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10年以上,双方在同意延续劳动合同时,职工有权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但是实践中,企业为规避法律,在职工工作年限快到10年时就变更合同;或者不续签有无固定期限合同,致使无固定期限合同无法实现。

  需要找一个折中点,既可以保持用人单位的活力,增加用工自主权,又不至于过多损害劳动者的权益。简单地规定多少年限必须签订长期的劳动合同并不能解决问题。省总工会建议,要规定终止合同须支付补偿金,期限越短、次数越多,支付的就越高,通过加大解雇成本,同时限制解雇条件,借此对劳动合同短期化的趋势予以适当的限制和引导,使绝大多数的劳动者,特别是年龄大的职工劳动合同能够签得上、稳得住,这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机制。

  漏洞二:部分签合同不如彻底不签合同

  目前的《劳动合同法》草案,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没有规定法律责任。省劳动厅劳动工资处处长郁桂萍认为,这个法律责任问题不解决,法是没有用的。将会引发的现象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了合同,但是签得不太完备的,有各种各样的法律责任;索性不签的,竟没有一点法律责任。

  另外一些与会者则说,草案没有将签订劳动合同确定为用人单位的义务,这将为实现100%签订劳动合同工程埋下隐患,同时也为用人单位逃避法定义务提供了可乘之机,为劳动者维权增加了不便。

  漏洞三:劳动关系界定“忽悠”人

  很多人都指出,草案对“劳动关系”的界定有缺陷。“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并不能涵盖所有的劳动关系,比如家庭保姆就不可能成为雇主的家庭成员,也可能不是家政公司的成员,再如当前引起关注的大学生“零工资就业”,用人单位既可以拒绝承认劳动者为其成员,也可以不提供报酬。按照草案的界定,这些现象都不是劳动关系,不受劳动合同法的调整,会形成严重的法律漏洞,十分不利于对这些劳动者的保护。

  郁桂萍说,我做劳动工资处处长多年,依然经常觉得关于劳动关系的界定比较麻烦。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要对劳动者和用工单位费很多口舌解释。因为适用类型不同,劳动保护不同。现在,草案又提出了所谓“成员”,似乎更加界定不清楚。

  省法院杨晓蓉说,对劳动关系的界定,我们也觉得困惑。草案所说的“成员”到底是什么?目前法院受理的劳动纠纷案,大量的矛盾在于确定到底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由于无法可依,使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过大,不同法院经常出现不同的裁决。对此,草案应当有明确的说法。

 

来原:英语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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