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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单保护还是双保护
作者:博天人才网   时间:2006-12-04   点击:

王全兴教授详述草案起草过程中立法主旨表述之争

  劳动合同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征求意见稿的出台,在全社会掀起了对该草案的大讨论。据悉,关于该草案的立法目的条款,起草过程中一直有“单保护”表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与“双保护”表述(“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的争论。现公布的草案在第一条中选择的是“单保护”表述,即“为了规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的行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制定本法。”就此,记者采访了我国著名劳动合同法专家、中国劳动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湖南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导师王全兴教授,作为草案起草过程中的专家顾问,他就“单保护”表述的实质和理由作出了阐释和评价。

  “单保护”表述只是表明对保护劳动者的偏重或倾斜,而不是只保护劳动者而不保护用人单位

  王全兴谈到,任何一个法律部门或任何一部法律,对其调整的社会关系的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都会给予保护,但在立法目的条款中有的作“双保护”表述,有的作“单保护”表述。前者如合同法第一条中“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规定,这意味着给双方当事人以同等力度的保护,即平等保护;后者是将保护某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在立法目的条款中作明确表述,而将保护他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精神蕴含于其他条款中,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一条中“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规定,劳动法第一条中“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规定,这只是表明偏重或倾斜保护某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即对某方当事人的保护力度相对较大,而不意味着只保护某方当事人不保护他方当事人。

  保护劳动者与保护用人单位是“一个硬币两个面”的关系

  王全兴进一步指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利益上不仅存在矛盾而且相互依存,是“一个硬币两个面”的关系。从微观层面看,由于劳动者是劳动力资源的载体,劳动力资源作为一种经济资源是利润的源泉,保护劳动者实际上是保护劳动力资源,保护投资者和企业的利润源泉。从宏观层面看,我国经济发展正陷入“内需不足→依赖出口→低价竞销→利润低下→劳动收入增长缓慢→内需不足”的恶性循环,而打破这一恶性循环的关节点,在于加大劳动法保护劳动者的力度,提高劳动者的收入。在过去20年左右的发展中一直实行低工资高增长的模式,据介绍,工资占GDP的比例由1989年的16%下降到今天的12%(按照最近公布的经济普查数据所调整的GDP统计数据,这种比例会更低,或许只有10%左右)。这已严重抑制了国内需求的有效增长,损害了经济持续发展的动力。

  “单保护”表述的理由比“双保护”表述的理由更有说服力

  目前,主张“双保护”表述的理由主要是:认为当事人双方地位平等是合同的一般属性,而劳动合同也应具有这种属性。劳动法在总体上已经强调偏重保护劳动者,所以单个的劳动关系法(如劳动合同法)偏重保护的程度,应弱于劳动基准法和集体劳动关系法。也有人认为,劳动者并非都是弱者,实践中经常出现高管人员、技术人员随意跳槽而使企业利益受损的现象,因此,做“双保护”表述有利于在这种情况下保护企业利益等等。王全兴认为劳动法第一条关于立法目的的“单保护”表述,是昭示劳动法本质、涵盖和统率整个劳动法体系的法律条文,不应当为劳动合同法所突破。王全兴说劳动合同虽然具有当事人双方地位平等的合同一般属性,但同时还具有当事人双方地位不平等的特殊性。劳动合同法(或雇用合同法)在有的国家虽然被纳入民法体系,但处于民事特别法的地位,其“特别”正在于偏重保护劳动者和为实现偏重保护而对契约自由的限制。而在我国,劳动合同法是劳动法的组成部分,更应当强调偏重保护。

  “强资本、弱劳动”是我国今后相当长时期内的普遍格局

  王全兴特别指出,“强资本、弱劳动”是我国今后相当长时期内的普遍格局,高素质劳动者虽然其与企业的相对地位高于普通劳动者,但在劳动者中所占比重很小,且其利用高素质优势损害企业利益的现象远远少于企业侵害劳动者权益的现象,故只需对高素质劳动者随意跳槽等损害企业利益的行为作出特别的限制性和惩罚性规定即可,而不必仅为此而在立法目的条款中作“双保护”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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