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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劳动仲裁委开审农民工与海口港的劳动纠纷案
作者:博天人才网   时间:2006-11-27   点击:

  “五项社会保险是法定的,但公司一直没给我们办。”日前,15位农民工以员工身份,将海口港集团公司(以下简称“海口港”)告上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省劳动仲裁委受理后,前天由仲裁庭开审此案。

  15位农民工的代理律师称,农民工们大多来自四川、重庆等地,先后于1988年至1996年陆续到“海口港”工作,主要在该集团公司第一港埠公司、第二港埠公司从事货物装卸,有的与公司签了书面劳动合同,有的没签劳动合同,有的虽有劳动合同但过期后没有续签,但他们都是经过公司体检、培训和安全教育考试合格的,持上岗许可证后一直在岗位上劳动的职工,双方一直保持事实上的劳动合同关系。

  但是在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海口港”却一直未依法为他们缴纳工伤、养老、医疗、失业、生育共五项基本社会保险费,严重侵害了他们的合法权益。

  今年1月,他们向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请求依法确认双方之间存在的事实劳动关系;请求裁定“海口港”按政策为他们补缴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五项社会保险金;请求裁定“海口港”支付他们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及额外经济补偿金。

  在庭审中,“海口港”对15名农民工1998年以后与该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表示认可,并认为应予补缴各项社会保险,但对1998年以前双方的劳动关系,“海口港”不予承认。“海口港”称,该公司是1994年组建成立的,此前不可能发生劳动用工关系,该公司在1996年至1997年间,将公司承包给了承包队。

  而15名农民工的代理律师王崇敏则认为,海口港集团公司是由海口港第一港埠公司、海口港第二港埠公司及其他公司合并成立的,合并前各公司的债权债务关系,依法应由该公司承担。

  据悉,15位农民工每人要求的经济补偿金额为2万元至3万元不等。此案没有当庭裁决。

 

来原:英语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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