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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还财物争议”是“劳动争议”吗?
作者:博天人才网   时间:2006-12-07   点击:

  实践中,在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说“拜拜”后,一般仍会产生一些争议,如关于劳动合同定金、保证金、抵押金、抵押物的争议,或者办理劳动者的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等移转手续产生的争议。对于这些争议到底是属于民事争议,即直接进入法院的争议,还是属于劳动争议,即先仲裁后诉讼,这个问题一直困扰广大劳动者,关系到争议能不能迅速解决,争议将会发生多少成本,甚至案件的结果。

  法援手记

  仲裁  不予受理

  2002年10月,沈某与佳和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在合同履行期间,沈某使用佳和公司手提电脑一台,价值2万元。2004年4月,沈某与公司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后,沈某一直不愿归还公司笔记本电脑,理由是单位还有2000元押金没有退还给他。

  2004年7月,佳和公司向乙地劳动争议处理委员会提起申诉,要求沈某返还电脑。而沈某也要求单位返还2000元押金,并提起反诉。但仲裁委员会依据《劳动争议处理委员会》第二条规定,认定该争议是在劳动关系终结后发生的,并不是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依法不属仲裁委受案范围。

  法院  观点不一

  佳和公司不服仲裁决定,立即向甲法院提起诉讼。但甲法院认为,因本案涉及的财产纠纷系双方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产生,故该财产纠纷应属劳动争议受案范围。随后将此案移送到乙法院受理。

  乙法院经研究后认为:佳和作为所有人行使物上请求权与原、被告之间提供的劳动、获取的劳动报酬等劳动权利义务已经不存在关系,不属于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争议。即按照劳动争议处理本案依据不足。据此,乙法院提请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后中级人民法院经研究答复乙人民法院:本案系当事人不服劳动仲裁决定而向法院提起诉讼,纠纷所涉及劳动合同履行地在你院管辖区内,故你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至此,一个原本很简单的案件在经历了15个月后,才最终得以开启实体审理的大门。

  学者  争执不下

  上面的法院的处理,其实并没有给出明确的说法,并且这种处理并不带有普遍性。对此,社会上主要存在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劳动关系是劳动争议发生的前提,既然劳动关系已经结束,新发生的争议当不属于劳动争议。这是一个依据争议发生“时间点”所作出的判断。本案中仲裁委和乙法院的判断依据持的就是这种观点。

  第二种观点认为,劳动关系结束与否与判断劳动争议没有必然联系。只要该争议所涉事项是基于履行劳动关系而发生的,即使对该事项产生的争议时间是在劳动关系终结后,也应作为劳动争议。本案中,甲法院采用的就是这种观点。劳动争议之所以不同于民事争议,根本原因在于劳动关系具有人身性、隶属性,而“基于劳动关系”产生的争议就有必要纳入劳动争议处理轨道上来,以保护弱者。并且,劳动关系并不能简单地理解为用人单位提供岗位、支付报酬,劳动者提供劳动、接受管理的关系,劳动关系中还会涉及劳动保护、职业培训、商业秘密、社会保险、档案保管、甚至违法的抵押担保等多种关系,这些关系的产生基础仍是劳动关系。因上述“其他关系”而产生的争议,可以纳入到劳动争议的处理程序中去。

  最新规定  按劳动争议处理

  2006年10月1日开始实行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五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请求用人单位返还其收取的劳动合同定金、保证金、抵押金、抵押物产生的争议,或者办理劳动者的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等移转手续产生的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当事人依法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现在可以肯定地说,无论是“劳动合同定金、保证金、抵押金、抵押物”还是“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等移转手续”都是“劳动关系”建立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如果基于这些事项而产生争议,无论争议发生的时间是劳动关系“终结前”还是“终结后”,都可以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程序予以受理。

来原:英语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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