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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在工作点死亡 不算工伤?
作者:博天人才网   时间:2006-12-06   点击:

  一环卫工扫地时被撞死,劳动局认定是工伤,环卫公司却称不是工伤

  唐贵琼的工作任务是清扫城北三环路内侧一段路面,但她却在道路外侧被汽车撞死。成都高新劳动局以唐在工作时间受害,认定为工伤死亡。而唐贵琼所在的尧舜绿色环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卫公司)则以唐在工作地点外出事,不应是工伤为由,将高新劳动局告上法庭,要求对方撤销工伤认定。此案日前在高新法院公开审理。

  车祸环卫工扫地时遭车撞

  据唐贵琼生前工作的环卫公司组长蒲某介绍,唐贵琼曾在她们06组工作,主要负责清扫城北凤凰立交桥至川陕立交桥内侧路面。2004年11月15日上午7时左右,蒲巡岗来到三环路时,见唐贵琼正在自己负责的路面上清扫,当其离去不到100米时,身后突然传来一阵猛烈的撞击声,回头看见一辆小型客车冲出绿化带,将站在快车道上的唐贵琼撞飞数米。唐贵琼因伤势严重而死亡。交警现场勘验结论表明,车祸是由于客车车速过快,加之唐贵琼违章穿越快车道造成的,认定车方与唐贵琼各分担50%的责任。

  事后,唐贵琼的儿子陈某向高新劳动局递交申请,要求认定唐系工伤死亡。高新劳动局鉴于唐贵琼死在工作时段内,地点又是三环路上,遂对其作出工伤认定。环保公司接到认定书后表示不服,向高新劳动局作出不予认可意见。

  庭辩是否属工伤 观点不一

  工伤认定是保障因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职工的权益。原告律师冯明超称,唐贵琼工作任务是清扫三环路内侧辅道,并非快车道,认为唐的死不是因工作行为造成,而是擅离岗位所致。同时,唐贵琼与环保公司无雇佣合同关系,不能享受工伤认定。另外,因唐贵琼的死与交通违章有关,系违法所致。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因犯罪或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职工,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

  辩方律师则认为,该局在认定唐贵琼工伤后,已按相关规定向环保公司下发了工伤认定通知书。环保公司应按规定,在收到通知书10日内出示反驳证据。环保公司因错过申辩日期,应视弃权表现。

  另外,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或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均可认定工伤。唐贵琼虽不是在道路内侧出事,但不排除她是在处理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时受到伤害的。同时,唐与环保公司之间构成事实上的雇佣关系。

  唐贵琼的死并非违法所致,而是为了更好地干好本职工作,对其死亡认定为工伤,体现了对劳动者权益的保障。

  “要不是为清扫路面,她咋可能被撞死在三环路上?”唐贵琼的丈夫陈先生在得知妻子工伤被环保公司否定后,深感委屈,他相信法律最终能为妻子主持公道。

  唐贵琼是否属工伤死亡,法院择日宣判。

  观点多给环卫工人文关怀

  昨日下午,记者对唐贵琼一事随机采访了部分市民,大家对唐贵琼的不幸都表示同情。环卫工人一边扫地,一边还要时刻注意疾驰而过的汽车,人们应该多给他们一些关怀。四川省社会科学院社会学副所长胡光伟认为,人们应多给环卫工人一些人文关怀,他们更应得到全社会的尊重。

  新闻回放

  环卫工车祸高发人群

  2003年2月29日,环卫工人杨章全在三环路琉璃立交桥内侧主道下桥处清扫路面时,被一辆大货车(渝C11786)撞飞,当场死亡。大货车肇事后,欲加速逃离现场,被死者工友组成的“人墙”强行拦下。

  2004年8月29日,成渝立交桥往十陵方向,一辆蓝色货车下桥时,司机谭某见路边窜出一只宠物狗,为避让这只宠物狗,于是向右猛甩盘子,导致汽车将路边3名环卫工人撞飞,造成环卫工1死两重伤的事故。

  今年5月9日,一辆牌照为渝BD9613的王牌货车突然失控,行驶至海椒市经华南路段胜利电影院前,高速冲向人行道边的人群,环卫工人阳长路因躲避不及受重伤,经抢救无效身亡。

  名词解释

  什么是工伤?

  工伤,又称“职业伤害”“工作伤害”,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责任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事故伤害和职业病伤害。“工伤”定义包括两个方面内容,即由工作引起并在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事故伤害和职业病伤害。

  资料链接上班时上厕所伤亡算工伤

  何某是成都某厂工人,2002年9月24日下午上班铃声响过之后,何某在进入车间之前,到该厂厂区内的厕所解便,几分钟后被同事发现其仰面倒在厕所地上,不省人事。厂方立即将他送到附近医院抢救,最终何某死亡。武侯区和成都市的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均认为“上厕所”是私事,认定何某不是工伤。何某70岁的老父不服,向武侯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重新作出认定。

  武侯区法院认为,劳动者享有“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上厕所”是人的自然生理现象,武侯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为“上厕所”和工作无关与《劳动法》的基本原则相悖;根据法律,即使劳动者在上下班时间、上下班必经路线途中,发生不属于劳动者本人主要责任的意外事故,都应当确定为比照因工伤亡来处理。

  该厂不服,向成都中院提起了上诉,成都中院审理后表示,劳动者的人身权受法律保护,“上厕所”是劳动者人身不可分离的必要合理的生理需要,是其人身权的重要内容,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发生伤亡,并非与正常工作无关。中院判决驳回了上诉,责令对何某的死亡性质重新认定。

  未签劳动合同也算工伤

  2004年3月5日,淄博匡某在一石料厂上班过程中,因被厂内燃放鞭炮时崩起的飞石击中头部,经鉴定为七级伤残,被劳动保障部门认定为工伤。石料厂认为匡某未签订劳动合同,双方只是一种临时性劳务关系,请求法院撤销工伤认定书。法院判决维持劳动保障部门作出关于匡某受伤系工伤的认定。

  追赶小偷受伤也是工伤

  2005年6月,深圳市宝安区某玻璃制品厂职工张见庭,在追赶小偷过程中,被小偷用枪击伤颈部。法院认为,张见庭是出于正义的本能、系维护集体和人民群众利益的见义勇为行为,遂判决社保部门重新认定。

 

来原:英语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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