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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人士细释认定工伤的情形
作者:博天人才网   时间:2006-12-04   点击:

     《南京市工伤保险实施细则》正式实施。自此,该市凡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包括非南京市户籍的外来务工人员,用人单位均有义务为其办理工伤保险手续,缴纳工伤保险费用。昨日,南京市劳动保障局有关人士就广大读者关心的认定工伤的具体情形进行解释。

  认定工伤要与工作有关

  按照规定,认定工伤必须具备“三大件”: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其中,除正常上班时间外,工作时间还包括加班加点的时间,工作场所不仅指用人单位能够对从事日常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有效管理的区域,职工为完成某项特定工作所涉及的单位内或单位以外的相关区域,还包括工作期间临时休息区域。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职工因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直接导致的伤害和在工作过程中职工临时解决必需的生理需要时由于本单位不安全因素造成的意外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据此,职工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在用人单位安排或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活动、学习考察、工作交流及文体活动中发生伤亡事故的,应视为工作原因。但不包括用人单位组织观光、旅游、休假等活动,也不包括职工利用工作之便及以因工外出为名进行的宴请、娱乐、游览、走亲访友等涉及同事或个人的私利活动。

  此外,职工在工作时间前后和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以及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也应当认定为工伤。

  职工患职业病的属于工伤

  职工在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被称为“职业病”。职业病的诊断由卫生部门指定的职业病医疗机构进行。

  在上下班途中出交通事故为工伤

  《细则》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权威人士指出,“上下班途中”,指职工在合理时间内经过的合理路线,既包括职工正常工作的上下班途中,也包括职工加班加点的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既可以是职工驾驶或乘坐的机动车发生事故造成的,也可以是职工因其他机动车事故造成的。

  但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认职工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期间驾驶机动车的,或饮酒后或者服用、注射国家管制类精神麻醉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的,或者驾驶未经依法登记、拼装或者已经达到报废标准机动车的,不得认定为工伤。另外,职工因火车、飞机、轮船等交通工具发生事故伤害,不属工伤认定的机动车事故伤害范畴。应由有关部门按照铁路、航空器、航海等特别法律规定处理。

  “应当视同为工伤”的情形

  为切实保障职工权益,《细则》特别规定了“应当视同为工伤”的两种情形。具体包括: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职工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权威人士解释,“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是指为减少或者避免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遭受损失,职工挺身而出的行为。在此情形下,工伤认定不受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原因等要素限制,但应有公安机关或有关部门的认定或结论意见。

  但是,职工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因醉酒导致伤亡的,自残或者自杀的,均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为工伤。

 

来原:英语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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