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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合同时应谨慎
作者:   时间:2008-02-15   点击:

  “对于那些拿着劳动局印制的正规合同让劳动者签,并交押金的情况,一定要小心。”黎科长说,“这种招工一般都有欺骗性,他们利用求职者求职心切又不了解市场的现状,在合同里列出了一些附加条款——不可能完成的工作量、根本不可能干下去的工作或者自行提出离职的罚款等内容,很多求职者听信招聘者天花乱坠的介绍,交纳押金,签下合同,最后发现上当了,要求退钱,对方拿出附加条款,求职者一看合同规定的违约赔偿金比自己交的押金还高不少,傻眼了。这样一来,骗子就达到了骗取求职者押金的目的。”

  据黎科长介绍,最近深圳的劳务诈骗又出现了新的招数——流水线式的骗钱法,骗子在招工现场明确向求职者表示,签合同不交押金,也不收任何钱,只需交几十元填表费,然后给求职者一个地址和“负责人”的电话。待求职者找到地点后,所谓的“负责人”就在“单位”门口让求职者交上百元的服装费。在这种情况下,交了几十元的求职者怀着不让几十元“泡汤”的心理,继续出钱,最后钱一笔一笔交出去,工作却一直没影子。

  试用前应签订劳动合同

  据黎科长介绍,求职者应聘时往往存在一个误区:试用期不用签订合同,合同一般是试用期结束后才签。其实不然,根据我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确定的劳动合同内容之一。按照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即应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间应在试用期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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