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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计薪要守集体合同
作者:博天人才网   时间:2007-06-23   点击:

  市劳动保障局表示,个人劳动合同工资不得低于集体合同工资

  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低于集体合同约定的工资,违法!市劳动保障局昨日通报“金秋行动”连日来查处的一批企业。

  试用期也要遵守集体合同

  某IT企业依法与职工一方于2005年10月1日签订了集体合同,合同有效期至2007年9月30日,其中约定职工的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200元。2006年2月,该单位招聘了10名新员工,双方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其中试用期前6个月,月薪900元。新员工认为试用期工资不应违背集体合同低于1200元。

  但单位人事部门负责人以试用期员工不算正式职工,并且集体合同签订时该批员工还没入职为由,拒绝了其要求。

  对此,市劳动监察支队负责人表示,该单位的做法违反《劳动法》规定。根据规定,职工个人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该批员工虽处于试用期,但他们仍属于该企业员工,试用期月薪,应按集体合同标准调整。

  事实劳动关系可享工伤待遇

  王某2005年5月6日到广州市某建筑公司工作,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没有约定工资。10月20日,王某上班期间砸伤右手腕。治疗终结,尚有治疗费2903.8元未报销。王某受伤被相关劳动部门认定为工伤,伤残等级十级。

  劳监支队负责人指出,王某所在的建筑公司与王某虽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双方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王某可享受工伤待遇。

  由于公司没有为王某参加工伤保险,其工伤待遇应由该建筑公司承担。王某的工资则应依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的规定予以确认。

来原:英语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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