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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被劳动合同忽悠了
作者:博天人才网   时间:2006-12-07   点击:

  张先生在一家电子公司已经工作两年了,也积累了一些经验,如今已经跳槽到另外一家公司。“在原来的公司,我们签订的劳动合同上面都有劳动部门的公章,看起来也很正规。”张先生说,可是新单位在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上却并无劳动部门的公章,为此,张先生心底打起了鼓,于是打进法援热线询问:“与新单位签订的这份劳动合同有效吗?”  
    
  案例分析:其实劳动部门鉴证章并不是劳动合同生效的条件,因此该劳动合同仍然有效,除非当事人双方约定以劳动部门鉴证为合同生效条件。

  试用期“撂挑子”有讲究      

  李同学是一名应届毕业生,3月份的时候就开始在一家公司工作了,公司刚开始许诺称试用期为三个月,试用期满后就可以转正,然而李同学在单位干了8个多月,至今仍然处于试用期内,在此期间也一直拿着试用期工资。如今单位提出要签订劳动合同了,可是却有一个苛刻的要求,必须一签就是五年。李同学打了退堂鼓:“在试用期内,我可不可以随时就走人?” 

  案例分析:首先单位延长试用期的行为就不合法,李同学可以向劳动部门举报;另外,在试用期内,如果劳动者不满意可以随时辞职而不需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如果用人单位认为劳动者不合格,也可以随时将其辞退。

  签了协议还附加保密合同  
    
  余小姐马上也毕业了,现在她刚刚在一家电器公司找到工作,这点让余小姐兴奋不已。可是,当公司要和余小姐签订劳动合同的时候,余小姐却无论如何也兴奋不起来了。原来,单位在劳动合同之外还另加了一份保密协议,规定在辞职三个月之内必须留在原单位,余小姐想询问这份合同的合法性。    
  
  案例分析: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是可以约定保密条款的,但是必须要给予劳动者一定的经济补偿。

来原:英语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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