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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自愿约定期限违法也无效
作者:博天人才网   时间:2006-12-07   点击:

  覃某是某县农民,2000年1月,他与某矿务局签订了10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至2010年1月。主要从事矿山井下工作。最近,劳动监察部门在清查有关劳动合同签订情况时,发现这一情况后,认为双方签订超过8年的劳动合同,超过期限的劳动合同应为无效。由于覃某觉得这项工作给他带来较好的经济收入,认为只要双方愿意合同就不存在无效。

    ★法理评析★

    劳动合同的签订虽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达成的协议,但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我国《劳动法》第18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1条规定:“用人单位经批准招用农民工,其劳动合同期限可以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确定。从事矿山井下以及在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种、岗位工作的农民工,施行定期轮换制度,合同期限最长不超过8年。”

    覃某与矿务局签订了10年的劳动合同,显然超过了8年的规定期限。因此超过8年后的劳动合同因违法而无效。

来原:英语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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