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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错误拘留后劳动合同是否该终止
作者:博天人才网   时间:2006-12-07   点击:

  问:去年年初,我到一家工厂打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为5年。两个月前,厂里发生了一起重大盗窃案件,公安机关经侦查认定我是盗窃者,遂将我刑事拘留。检察院认为,证据不足,要求公安机关进一步侦查。最终查明财物被盗是戚某所为,而此时我已经被关押了整整一个月。被释放后,我回到厂里上班,领导却说我已经被开除了。我随后到财务室领这个月的工资,财务科长说:“没有上班,哪来的工资?”我认为我是被冤枉的,厂里不但不应当开除我,而且还应该给我补发工资。请问,在我被羁押期间,厂里的做法对吗?
  
  答:厂里在你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将你开除的做法是欠妥的。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条规定:“劳动者涉嫌违法犯罪被有关机关收容审查、拘留或逮捕的,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可与其暂时停止劳动合同的履行。暂时停止履行劳动合同期间,用人单位不承担劳动合同规定的相应义务。劳动者经证明被错误限制人身自由的,暂时停止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劳动者的损失,可由其依据《国家赔偿法》要求有关部门赔偿。”该规定表明:劳动者因涉嫌违法犯罪而被公安、司法机关限制人身自由期间,厂里只能暂时停止劳动合同的履行,但不能终止劳动合同,即不能在案件未下最终结论之前就开除劳动者。鉴于你坚持在该企业继续上班,故建议你与厂方协商,要求厂方恢复履行与你签订的劳动合同。如果厂方不同意恢复,你可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一定会支持你的。

  至于你被拘留期间被扣的工资,你可以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要求做出错误拘留决定的公安机关赔偿。《国家赔偿法》第26条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如果公安机关的错误拘留已经给你的名誉造成了损害,你还有权要求公安机关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你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向你赔礼道歉。

来原:英语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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