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在劳动合同制度中的作用
一、劳动合同制度存在的问题需要工会维护职工的权益
自《劳动法》颁布后,劳动合同制度在我国逐步建立。但劳动合同制度在实施的过程中存在很多问题,这包括:劳动合同签订率低,事实劳动关系大量存在;合同订立和运行不规范,随意解除劳动合同等现象非常普遍;合同短期化现象严重,劳动关系极不稳定。
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与劳动者的就业权和生存权等基本权利密切相关,对劳动者的影响极大。上述存在的问题不仅使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经常受到侵犯,而且使劳动关系长期处于不稳定的状态,影响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因此,工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必须从劳动合同入手。目前,《劳动合同法》正在制定中,明确工会在劳动合同制度中的地位,对于在立法中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工会在劳动合同制度中的职责,充分发挥工会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和协调劳动关系的作用,实现建设和谐劳动关系和和谐社会的目标有着重要的意义。
二、劳动者的弱者地位需要工会干预劳动合同制度
在劳动关系中,由于用人单位拥有具有稀缺和独占性的资本,以及由此产生的稀缺工作岗位,使其在劳动力市场中占有绝对的优势。而劳动者靠出卖自己的劳动力谋生,在劳动过程中处于被支配和被管理的地位,使其不得不依赖和从属于用人单位,在劳动过程中始终处于劣势地位。而劳动合同仍是这两个不平等主体签订,因此,通过劳动合同保护劳动者权益的作用是十分有限的。
有学者将劳动关系的调整分为宏观、中观、微观三个层次。这里所说的中观层次,即指工会代表劳动者集体参与协调劳动关系,特别是与企业进行平等协商,通过签订集体合同保障劳动者集体的劳动权益。这一方式可以加强劳动者的力量,又使劳动法的规定与企业的具体情况相结合,因此各国都将此作为调整劳动关系的重要手段。我国由于现有的劳动力供给数量远远超过劳动力市场的需求量,劳动力处于绝对剩余状态,使劳动者处于更加不利的地位,除加强法制建设和签订劳动合同外,更需要工会通过参与调整劳动关系,给予劳动者以切实有力的保护。
三、现行立法和认识的不足影响了工会作用的发挥
我国《劳动法》和《工会法》等法律法规对工会在劳动合同制度中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帮助指导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监督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代表劳动者签订集体合同以调整劳动合同;对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调处劳动合同争议。
虽然法律法规对工会在劳动合同制度中的作用作了规定,但在实践中,这些规定却难以落实。其原因:一是法律规定空泛、原则,缺乏操作性,工会的权利大多是帮助、指导权或请求权,且法律效力不明。如《劳动法》规定了裁减人员的程序,但对工会的表述,均是“征求”和“听取”意见,有权“要求”重新处理等,如果用人单位不经过向工会征求和听取意见的程序,裁减人员是否因违反程序而无效?用人单位是否承担法律责任;二是工会在企业中的实际地位制约了其作用的发挥。目前基层工会与所在单位有太多的依赖关系,这种依赖关系使得工会在用人单位中往往成为一个附属的机构,无法参与劳动合同工作;三是集体合同制度的效果还不甚理想。由于我国工会体制、法律制度和社会环境上存在的不足,企业工会的力量有限,用集体合同规范和调整劳动合同的目的目前还有一定的困难;四是工会在认识上也存在着偏差。很多工会干部认为,劳动合同在企业层面是企业的用工制度和经营管理权的体现,在社会层面属于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行政权的范围,工会在劳动合同上难有作为。工会更注重集体合同的推行。
由于忽视了对劳动者源头上的维护,在劳动关系的起点和基础上缺少必要的监督和制约,影响到劳动关系运行中的维护效果和质量。
四、工会应当充分发挥在劳动合同制度中的作用
1.工会应当介入劳动合同制度的全过程。《工会法》明确规定:“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与劳动合同密切联系,其实现与否均体现在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过程中。工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必须从劳动合同入手,从劳动关系建立开始即介入劳动关系之中,一直到劳动合同履行、解除和终止的全过程。这包括:(1)参与制定、修改劳动合同文本,纠正文本中不合法、不合理的内容,从源头上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2)参与制定涉及劳动者利益的劳动纪律、企业规章制度,防止用人单位利用单方制定的规章制度侵犯劳动者权益;(3)与用人单位就工资分配事项进行协商,保护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权;(4)参与劳动合同管理,监督用人单位的考核制度,就劳动合同的续订、终止情况进行制度性安排,排除用人单位的随意行为,建立科学有效的劳动用工的评价、考核机制;(5)参与制定用人单位的人事制度和人事政策,对涉及劳动者培训、晋升等事项,工会有权提出意见和建议;(6)参与劳动合同的变更,特别是对需要保护的特殊劳动者工作岗位的变更、企业改制发生的大规模变更劳动合同,工会必须提出意见和参与改制方案的制订;(7)干预用人单位的解雇行为,对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听取工会意见,解除的理由,解除的经济补偿金等进行具体规范,防止和减少因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引发的争议;(8)监督检查用人单位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情况。
2.发挥集体合同对劳动合同的覆盖作用。建议立法进一步加强集体合同制度的刚性,将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有机地联系起来。工会应当重视两个合同,并注意运用集体合同带动劳动合同,将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社会保险、劳动规则制定、劳动合同管理等内容通过集体协商写入集体合同,从而达到规范劳动合同,从整体上维护劳动者的利益。
3.加强用人单位的责任。工会在劳动合同制度中的权利多是软性的权利,在用人单位法律意识和民主意识还严重缺乏的现状下,强调工会对劳动者的维护,应当在立法上加强用人单位的告知责任、协商责任等,可以借鉴其它国家和地区的规定,用人单位应每年定期向工会报告企业的经营状况,解除或裁减人员时应当提前通知工会,征求工会的意见,并就减少失业提出补救措施。未经该程序的,其决定应属无效。用人单位应当为其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由此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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