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愿调换岗位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吗
我是一家化工企业的女工,原在公司财务部门工作,今年年初公司进行人事调整,将我调至生产硫磺的车间,公司既没有将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我(车间极易产生职业病),也没有为我增加福利待遇。我找经理要求调回原来的岗位,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给我增加福利待遇,经理却说这是公司领导的决定,合同必须按原来的执行,如我不同意就要解除劳动合同。请问:公司能否与我解除劳动合同?
答复:可以明确地告诉你,公司不能与你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第二款规定:“劳动者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前两款规定的,劳动者有权拒绝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解除或者终止与劳动者所订立的劳动合同。”在你变更劳动岗位时,公司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你,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因你公司没有按规定对你履行告知义务,也没有协商变更劳动合同相关条款,根据上述规定,你所在公司不能因此而解除或终止与你签订的劳动合同。同时你还可以依据该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控告,卫生行政部门会依法责令你公司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承揽和雇佣的法律后果有何不同?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承担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在承揽合同关系中,承揽人是独立缔约人,而不是雇员。承揽人只是按照定作人的标准来完成一定的工作,而不需要接受定作人具体的支配、指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雇主和雇员之间却具有特定的人身关系,即雇员在受雇期间,其行为受雇主意志的支配和约束。在执行职务过程中,雇员需要按照雇主的意志所实施的行为,实际上等于雇主自己所实施的行为。雇员和雇主之间还有特定的利益关系,即雇员在受雇期间所实施的行为,直接为雇主创造经济利益以及其他物质利益,雇主承受这种利益,雇员据此得到自己的报酬。正是基于雇佣关系的这一特点,最高法院在上述司法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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