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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疑问
作者:博天人才网   时间:2006-12-04   点击:

  《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请问律师:“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在我们湖南地区,指的是哪些方面?可以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吗?

    答:《劳动法》第26条第三款:“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条款中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是指: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如企业迁移、被兼并、企业资产转移等。

    企业如果不按《劳动法》第27条的规定去做,就不能依据经济性裁员的规定单方裁员,而必须根据其第24条规定:与员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若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就要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如企业确属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要单方面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则必须根据第26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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