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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深员工辞职要签竞业禁止保证书?
作者:博天人才网   时间:2006-11-30   点击:

还有半年,劳动合同就到期了,辞职的欧小姐除了被单位要求付5万元的违约金外,还要签署竞业禁止保证书。

  该案几经波折,近日,福州市中院终审认定,辞职者要付5万元违约金,但不必与单位签订竞业禁止保证书。

  案情:辞职被要求签竞业禁止保证书

  欧小姐原是某电化公司的营销人员,和公司签订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从2000年10月16日至去年10月15日止。合同第21条约定:劳动者在公司工作满5年,若合同未到期提出辞职,应赔偿给公司人民币5万元整。去年4月14日,欧小姐向公司申请辞职。公司要求她按合同约定,支付5万元违约金,并写下竞业禁止保证书(即在一定期限内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后才予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欧小姐随后向福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

劳动争议仲裁:不用签保证书 要交一定赔偿金

  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当事双方所签劳动合同及欧小姐所从事的岗位,均无法明确表明她掌握公司的重要商业秘密,因此她不必签署竞业禁止保证书。双方当事人在所签劳动合同中,明确了违反合同所要承担的责任,按对等原则欧小姐应支付公司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金。至于5万元赔偿金,由于所签合同只写明劳动者违约如何赔偿,没有写明公司如果违约应如何赔偿,显失公平,此项条款无效。

一审:得交违约金得签保证书

  该公司不服,起诉至鼓楼区法院。该院一审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书》中违约责任的约定并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没有出现构成合同无效的其他法定事由的情形。如果欧小姐认为该约定显失公平,应在撤销权除斥期间一年内向法院申请撤销,但她至今未提出撤销申请。因此,该约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

  另外,法院认为,欧小姐作为原单位的资深供销业务员,自然有可能悉知该公司的产品推销计划、客户名册、流通渠道等情报和信息,她必须负有保密义务,而要求员工保守公司的经营秘密是公司的权利,因此,公司要求欧小姐先签署竞业禁止保证书再为其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合理合法。

终审:得交全部违约金 不签保证书

  欧小姐对一审判决不服,向福州市中院提起上诉。

  福州市中院终审审理认为,欧小姐未在法律规定的一年期限内行使撤销权,也未提供相应证据表明该约定是该公司强加的,所以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书》合法有效。此外,双方签订的合同中未明确约定欧小姐离职应签署竞业禁止保证书,且法律、行政法规对此也没有具体规定,所以该企业要求她签署保证书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市中院最终判令欧小姐在指定期限内支付给公司5万元的劳动合同违约金,同时,该公司也应为欧小姐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手续。

法律术语解释:

  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某种权利存在的预定期间。权利人在预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期间届满便发生权利绝对消灭的后果。例如接受遗赠表示期间为2个月,撤销、变更民事行为期间为1年,均为除斥期间。

  竞业禁止:也称竞业限制,是指为避免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被侵犯,负有特定义务的劳动者依法定或约定,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或劳动关系结束后的一定时期内,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具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兼职或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
 

来原:英语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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