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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限制协议》没“限制”工程师“跳槽”
作者:博天人才网   时间:2006-11-30   点击:

  面对高薪聘请的诱惑,医疗公司的软件工程师鲁恒(化名)不顾身上有“紧箍咒”,跑到一家竞争对手的单位上班了。医疗公司拿出《竞业限制协议》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解除鲁恒与现就职单位的劳动合同关系;裁定其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并赔偿公司损失1万元。结果出人意料,“赢家”竟然是鲁恒。办案人员昨日介绍,这家公司输在“竞业限制”中没有违约赔偿“限制”,无奈认输。

    3年前,鲁恒到医疗公司任软件工程师,签订了三年劳动合同。工作中他能接触到公司的保密信息,后公司与其签订了一份《竞业限制协议》,以保护保密信息不被泄露。协议中写明,在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后一年内,员工不得直接或间接受雇于任何竞争者;公司对承担“竞业限制”义务的员工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标准为员工在公司离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基本工资的3倍。如果员工违反本协议的竞业限制义务,公司无义务支付上述经济补偿,并有权要求员工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员工的竞业限制义务并不解除。去年春天,鲁恒借故跳槽了,不到半个月就进了锡城一家投资公司,同样担任软件工程师。医疗公司发现这一情况,随即与投资公司交涉,但没有结果。

    在仲裁庭审中,鲁恒认为《竞业限制协议》没有生效,他没在协议书上签名。仲裁委在调查后,对他的这一主张不予采信。当事双方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符合法律规定,鲁恒对医疗公司负有竞业限制义务,而他辞职后不久就入职投资公司的医疗系统研发部门,违反了其与申诉人签署的竞业限制协议。鲁恒还提出,他辞职后公司没有按约及时给他发放“保密”补偿金,他也就有权到竞争对手单位去工作了。仲裁委对这一辩称意见,也不予采信,因为员工违反了竞业限制义务,公司就无义务再支付其经济补偿了。

    鲁恒确实违反了竞业限制的义务,但因为医疗公司拿不出追究职工违约赔偿的依据,只能眼看违约职工跑到竞争对手“家”去,挡都挡不住。在双方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中,没有约定职工违反竞业限制义务所要承担的违约责任,现在要求职工赔偿损失1万元无法提供相应的证据。仲裁委对这一申诉请求不予支持。医疗公司要求裁定解除鲁恒与投资公司的劳动合同关系,这一要求是违法的,不能因为当事人违反竞业限制义务而限制其自由选择就业的权利,而只能通过主张违约责任来约束其履行竞业限制的义务。最终,医疗公司提出的各项申诉请求,都未得到法律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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