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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留薪期延长不超1年
作者:博天人才网   时间:2007-06-06   点击:

  记者昨日从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获悉,吉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试行)即将出台,并在近日开始施行。新的管理办法规定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留薪期,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吉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暂行》共列伤害部位441条。职业病分列10类,115种。

  新的管理办法规定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另外,遭受原发性损伤引起感染及并发症的职工,根据工伤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可以在原发性损伤停工留薪期的基础上增加两个月。未列入目录的伤害部位,以临床治愈或者经治疗相对稳定的时间作为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

  多组织器官损伤的,以相对应器官最长的期限作为该职工停工留薪的期限,各受损部位停工留薪期时间不得累加。

  停工留薪期满或延长期满后,工伤职工应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初次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前,工伤职工继续享受工商停工留薪期待遇;工伤职工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用人单位停发停工留薪期的工资福利待遇,经办机构暂停支付工伤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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