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常用范文>合同范本> 你正在阅读OEM合同-设立中外合资企业
OEM合同-设立中外合资企业
作者:   时间:2006-11-23   点击:

如果合资公司董事会认为,除了第十一条规定的双方投资额和上述贷款外,合资公司的经营需要流动资金和其它资金,双方应按各自在合资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为上述借款作担保。
如果不能按上述方式获得借款,董事会将按合同双方各自在合资公司中的资本比例向合同双方另外征集资金。除非合同双方另以书面形式明确表示同意,任何一方都没有义务再增加注册资本成为第三方借贷给合资公司的款项作担保。但是,如果合资公司的经营、利润状况良好,合同双方原则上同意再适当增加注册资本,即按经营发展状况和稳妥的股本筹措原则使用积累的储备基金。
第十四条 资本转让
除非得到另一方的同意并经审批机关批准,合同任何一方都不得将其认缴的资本股份全部或部份转让给第三方。
如果一方将其认缴的资本股份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方,则另一方具有优先受让的权利,受让的条件不得苛刻于转让给第三方的条件。另一方特此表示,如果自己不行使优先受让权,即为同意上述转让。
第十五条 抵押和担保
未经董事会一致同意,任何一方都不得将其认缴的资本股份全部或部分用作抵押,也不得用作担保。

第六章 合资双方的责任

第十六条 甲、乙方应各自负责完成以下各项事宜:
16.1 甲方责任(根据具体情况写,主要有:)
——按第五章规定出资并协助安排资金筹措;
——办理为设立合资公司向中国有关主管部门申请批准、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等事宜;
——向土地主管部门办理申请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手续;
——协助合资公司组织合资公司厂房和其它工程设施的设计、施工;
——协助办理乙方作为出资而提供的机械设备的进口报关手续和在中国境内的运输;来原:英语大


共9页: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下一页
推荐给朋友:

Copyright © 2006-2007 SouthHR All rights reserved. 南方人力资源网 版权所有
粤ICP备0502707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