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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用电合同范本
作者:博天人才网   时间:2006-09-21   点击:

但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供电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a. 因电力运行事故引起开关跳闸,经自动重合闸装置重合成功的;
b. 有自备电源和非电保安措施的;
c. 由于用电方原因,致使备用电源无法投入的。
(2) 供电方未能依法按规定的程序事先通知用电方停电,给用电方造成损失的,供电方应按《供电营业规则》第九十五条第 1 款承担赔偿责任。
(3) 供电方责任引起电能质量超出标准规定,给用电方造成损失的,供电方按《供电营业规则》第九十六条、九十七条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2. 用电方违约责任
(1) 由于用电方的责任造成供电方对外停电,用电方应按《供电营业规则》第九十五条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但不承担因供电方责任使事故扩大部分的赔偿责任。
(2) 由于用电方的责任造成电能质量不符合标准时,对自身造成的损害,由用电方自行承担责任;对供电方和其他用户造成损害的,用电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 用电方不按期交清电费的,应承担电费滞纳的违约责任。电费违约金以本合同第六节第 2 条确定的 3 个期限日为准,自逾期之日起计算至交纳日止,电费违约金按下列规定计算:
a. 当年欠费部分,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二计算;
b. 跨公历年度欠费部分,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三计算。
用电方欠付电费超过 30 天(从分次结算日起计算),供电方即可通过负荷管理系统或其他方式中止对用电方部分容量或全部容量的供电,由此给用电方带来的损失(包括限荷跳闸损失),由用电方自行负责,供电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用电方欠付电费超过 30 天 , 用电方在欠费交清后 ( 含违约金 ), 恢复供电前 , 用电方须按《担保法》有关规定,向供电方就电费缴纳提供担保。
3. 用电方若私自启封电力负荷管理装置、解除工作电源、变更控制定值及回路等,根据《供电营业规则》第一百条规定,用电方应承担每次 5000 元的违约使用电费。 来原:英语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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