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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歧视已成暗流 不用重典难以消除
作者:博天人才网   时间:2007-12-03   点击:
  一些用人单位无视相关法律法规,人为制造男女就业机会的不等,使社会公平扭曲——

  性别歧视,是指基于他人的性别差异而人为实行差别待遇的一种现象。在现在竞争激烈的就业市场中,主要表现为企业拒绝录用女性人才,即使录用,也人为实行差别待遇。

  随着近几年就业难度的增加和用人单位优势地位的不断强化,性别歧视已经成为一些企业心照不宣的做法。

  性别歧视公开化

  在各式各样的招聘广告中,时不时暴露着性别歧视的阴影,如“男性优先”、“仅限男性”等等。在有些单位的用工合同和规章制度中甚至带有“女职工5年内不得生孩子”、“女职工怀孕即解除合同”等违法条款。同等工作,同样能力,女职工工资低于同岗位男职工的现象也随时可见——性别歧视,正随着就业难度的增加而愈演愈烈。

  据有关部门调查,中西部省区80%以上的应届毕业女生在求职过程中遭到过性别歧视。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曾对62个定点城市作过调查,结果显示:有67%的用人单位提出了性别限制,或者明文规定女性在聘用期不得怀孕生育。某网站就性别歧视问题进行了为期两周的调查,有2188人参与了网上投票,承认存在“性别歧视”者超过80%,其中,选择“婚姻和生育受老板干预”选项的人最多。西南政法大学最近组织的女大学生就业情况调查也显示,女大学生就业面临的最大困难是性别歧视,目前约70%的女大学生认为在求职过程中存在男女不平等。

  影响社会和谐发展

  社会公平是和谐的基础,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发展和谐劳动关系,是建设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而职场中出现的性别歧视,人为地制造了男女差别,造成男女就业机会的不等,使社会公平扭曲。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分别规定:“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妇女在享受福利待遇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因此,性别歧视,不但违犯了劳动法和妇女权益保障法,而且直接影响着社会的进步。

  性别歧视长期发展下去,对女性的成长和发展不利,也必然影响到人们的生育观念,使大男子主义和重男轻女思想泛滥,甚至,会影响到党中央和各级政府辛勤努力几十年,几代人为之奋斗为之自豪的基本国策——计划生育。

  消除歧视须用重典

  从现有的法律规章看,无论是专业法还是综合法,都没有容忍性别歧视,没有给性别歧视留下任何借口。为什么性别歧视还是禁而不止呢?关键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特别是处罚措施轻,标准模糊,缺乏强制性。因此,对唯利是图的个别企业主而言,这些法律规章不过是一纸空文,所能起到的威慑力十分有限。

  要彻底消除性别歧视,非用重典不能奏效。为此,有关专家表示:

  首先,要进一步完善保障妇女权益的相关法律法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草案)中,要强化第五条“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年龄、身体残疾等因素而受歧视”。加重第七章“法律责任”,除明确保障妇女权益范围和相应的违法责任外,还要根据违法行为的程度,加重相应的处罚措施,提高处罚标准,通过增加违法成本,让用人单位不敢违法、违不起法。

  其次,要加大执法力度。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就会给某些用人单位留下可乘之机,并存有不守法甚至敢于抗法的侥幸心理。因此,除了在工商、税务等部门增加反对性别歧视的职责外,还要组成专门的执法和监督大队,开设妇女维权专门法庭。

  第三,提高广大女性的维权意识和能力。要从学生开始,进行消除性别歧视的法制教育,使之像治安和安全教育一样,深入到每个公民,形成人人都来反对性别歧视的社会氛围。

  专家们指出,消除性别歧视、维护妇女权益、实现男女平等就业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因此,不仅需要有关部门加大执法力度,还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李玉江 王中峰 王友刚)

来源:《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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