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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规范就业管理:用工10天内须签劳动合同
作者:博天人才网   时间:2006-11-14   点击:
昨天,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为了配合劳动就业管理信息工程的实施,更好地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供就业服务,根据《劳动法》《天津市劳动就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本市近日发出《关于规范劳动就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今起本市办理失业登记、劳动合同、就业登记和退工、《就、失业证》《再就业优惠证》以及用人单位享受再就业优惠政策等要实行新的管理办法。
   
只要处于失业状态就应办理失业登记
   
各类新成长劳动力、就业转失业人员,以及在各类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人才服务机构、各行业存档的处于失业状态的人员(以下统称其他失业人员),应当按规定办理失业登记手续。新成长劳动力办理失业登记应当携带《身份证》《户口簿》,到户籍所在街(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就业转失业人员和其他失业人员办理失业登记应当携带《就、失业证》或《身份证》《户口簿》,到户籍所在区(县)劳动保障局的劳动力管理部门或市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进行失业登记,填报《失业人员登记表》。区(县)劳动保障局的劳动力管理部门或市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应当根据失业登记人员的相关材料和凭证,办理失业登记手续核发《就、失业证》,记录失业情况。用人单位直接从学校招收应届大、中专、技职和初、高中毕业生应到劳动保障部门为其领取《就、失业证》,并办理招工备案和就业登记手续。
   
招用起10天内必须签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其新招用的劳动者应于招用之日起10日内签订劳动合同(临时协议),并自劳动合同(临时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携带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如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委托其他人以该用人单位名义在合同书上签字的,还应提供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劳动合同(临时协议)文本(两份),到有管辖权的市或区(县)劳动合同管理部门办理劳动合同(临时协议)备案或鉴证,填报《就业、劳动合同登记名册》。劳动合同管理部门对签订劳动合同(临时协议)的相关材料和凭证进行审核,办理劳动合同(临时协议)备案或鉴证,并在《就业、劳动合同登记名册》上签署意见。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续订、变更劳动合同(临时协议),应自续订、变更劳动合同(临时协议)之日起 30日内,携带协商续订或变更后的劳动合同(临时协议)文本(两份),到有管辖权的市或区(县)劳动合同管理部门办理劳动合同(临时协议)备案或鉴证,填报《续订变更劳动合同名册》。劳动合同管理部门对续订或变更劳动合同(临时协议)的相关材料和凭证进行审核,办理劳动合同(临时协议)续订、变更备案或鉴证。
   
招工30天内必须办理就业登记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应当自招用之日起 30日内,携带《就业、劳动合同登记名册》,到区县劳动保障局劳动力管理部门或市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办理招工备案和就业登记手续。区(县)劳动保障局劳动力管理部门或市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应按规定审验相关材料和凭证,在《就、失业证》上记录就业情况。劳动者在社区就业或从事灵活就业以及从事个体经营的,应由劳动者本人携带《就、失业证》到其户籍所在街(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进行就业登记,填报《就业、劳动合同登记名册》。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应当在 30日内到市劳动保障局的就业主管部门或区(县)劳动保障局的劳动力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申领《再就业优惠证》有程序
   
下岗职工申领《再就业优惠证》的,向所属企业提出申请,填写《下岗职工申领再就业优惠证申请表》;失业人员申领《再就业优惠证》的,持《就、失业证》和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出具的就、失业情况或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证明,向户籍所在街(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填写《失业人员申领再就业优惠证申请表》。企业和街道劳动保障服务机构按规定审核相关材料和凭证,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申领《再就业优惠证》的条件、认定及核准发证程序仍按原有关文件执行。
   
享受再就业优惠政策资格认定有调整
   
纳入信息系统管理的享受再就业优惠政策的用人单位主要包括: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以下简称劳服企业)、再就业基地、服务型企业(包括新办或现有服务型企业新增岗位的)、公益性再就业公司、商贸企业(包括新办或现有商贸企业新增岗位的)、劳务派遣组织、社区就业劳动组织、社区公益性岗位(包括劳动保障协管员)、困难企业(包括特困、困难、比较困难企业)等。用人单位申请享受再就业优惠政策的,仍然按照原有关文件规定的条件、程序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办理资格认定手续。
   
按照劳动就业管理信息系统的要求,用人单位办理享受再就业优惠政策资格认定时,提交材料进行如下调整:( 1)用人单位办理劳服企业、再就业基地、服务型企业、公益性再就业公司、商贸企业资格认定申请时,在提交原材料的基础上,填报《用人单位享受优惠政策登记表》并提供《就业、劳动合同登记名册》。
   
( 2)用人单位办理劳务派遣组织资格认定申请时,在提交原材料的基础上,填报《用人单位享受优惠政策登记表》和《劳务派遣组织招用下岗失业人员名册》,并提供《就业、劳动合同登记名册》
   
( 3)社区就业劳动组织、公益性岗位(包括劳动保障协管员)办理资格认定申请时,在提交原材料的基础上,填报《社区就业劳动组织享受优惠政策登记表》。
   
( 4)困难企业申请大龄下岗职工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填写《困难企业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名册》,人员减少时,填写《困难企业终止社会保险补贴人员名册》。
   
( 5)服务型企业、公益性再就业公司、商贸企业、公益性岗位(包括劳动保障协管员)的主办单位申请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填写《社会保险补贴人员名册》。
   
( 6)公益性再就业公司或公益性岗位的主办单位申请从业人员工资性补贴的,按月填报《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工资性补贴名册》。来原:英语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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