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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沪政策:如何成为“新上海人”(2)
作者:博天人才网   时间:2006-11-14   点击:
劳动部门办理外省市职工进沪
   
受理机构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事务管理处。
   
申请对象资格
   
一、申请对象
   
必须是非农业户口,身体无严重疾病能坚持正常工作的、与外地所在工作单位具有劳动关系的在职职工(不含乡镇企业职工)。
   
二、申请条件
   
1、夫妻两地分居职工
   
1)单身一人在外地工作的职工,如上海家庭有困难,且分居时间已在6年以上的;
   
2)原户口从上海迁出的职工(包括随迁子女或出生在外地现已工作的子女)配偶一方在沪的,分居年满2年的;
   
3)因本市经济建设发展需要,技术等级在高级以上(须经本市劳动保障部门鉴定)的外省市职工,可不受分居时间限制。
   
2、“特困”职工
   
1)老人在沪无子女且无成年第三代照顾的,或虽有一个子女、但该子女患严重疾病,生活自理有困难的;
   
2)老人在沪子女在远郊成家;或参军去外地并提升为军官的;或出国定居(未定居但出国已4年以上)的。
   
3、其他职工
   
1)原户口从上海迁出的职工已丧偶或大龄未婚的;
   
2)原户口从上海迁出,现已离婚,且单身3年以上的职工,其子女已回沪入户,本人在当地生活或上海家庭确有困难的;
   
3)上海家庭中有其他特殊困难的;
   
4)本市统战、侨务、台胞等对象和老红军在外地工作的已婚子女需要照顾回沪的。
   
4、申请转移到上海市工作的职工,除符合以上各类条件之一外,还应自行联系接受单位。
   
受理手续
   
1、外省市职工要求转移进本市工作的,应先向当地劳动部门提出申请,由当地劳动部门发函至本人报入本市户口所在地的区、县劳动部门联系(已婚报在沪配偶处;未婚、丧偶、离婚报在沪父母处)后,再到上海市、区、县劳动保障部门提交有关申报材料。
   
2、中央和外省市在沪单位及驻沪部队中的职工(户口在外省市的)或配偶在外省市工作要求转移进沪的,由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无上级主管部门的,由单位人事部门)向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事务管理处提出申请。
   
受理材料
   
1、外省市市(县)以上劳动部门所发的联系函及《职工跨省市流动登记表》;
   
2、在沪接收单位的证明;
   
3、由公安部门提供的本人原从上海迁出的户籍证明、在沪家庭人员情况证明(包括户口簿原件);
   
4、街道办事处提供的在沪家庭困难情况证明;
   
5、申请人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
   
6、其他材料等。
   
结果告知
   
1、批准进沪的
   
(1)区、县劳动局领导在二周内完成审批并签署同意意见,由承办人在一周内电话通知申请人办理户口迁移手续,领取《户口准迁证》,并发函至外省市劳动部门,办理其工作转移手续。
   
(2)市局社会事务管理处主管领导在二周内完成审批并签署同意意见后,由承办人在一周内电话通知单位,办理申请人户口迁移手续,领取《户口准迁证》,并发函至外省市劳动部门,办理其工作转移手续。
   
(3)职工转移来沪工作的同时,须将本人的各项社会保险关系一并转入本市。
   
2、未批准进沪的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应在受理申请材料起3周内,电话告知申请人或单位未批准的理由,并将申请材料退回。来原:英语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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