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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毕业生户口迁移政策
作者:博天人才网   时间:2006-11-13   点击:
为认真贯彻执行省政府《批转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苏政发[2001]77号文件)(以下简称77号文)精神,进一步规范毕业生就业中户口迁移工作,严密户籍管理,确保毕业生就业正常有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公安、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要认真执行省政府《批转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规定,做好大中专毕业生的户口迁移管理工作。

  二、在去年的省级党政机关机构改革中,省委、省政府决定全省大中专毕业生的就业工作由省教育厅归口管理。

  三、办理户口迁移的凭证。教育部统一印制、省级以上毕业生就业工作主管部门签发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报到证》、省教育厅印制并签发的《江苏省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省外中专校所在地的省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印制并签发的《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以上几种证件简称《报到证》)和公安机关签发的《户口迁移证》是办理毕业生户口迁移的有效凭证。公安机关凭《报到证》和《户口迁移证》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现行的毕业生户口迁移工作的管理办法不变。

  四、77号文件明确规定:“毕业生凭省教育厅签发的《报到证》和公安机关签发的《户口迁移证》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取消各地自行制定的《户口迁移准入证》。”各地要严格执行,自今年起一律停止使用《户口迁移准入证》或者类似的人口迁入许可证。

  五、根据77号文“外省籍专科及专科以下毕业生原则上不在江苏就业”的规定,外省籍专科及专科以下毕业生在江苏就业并需迁入户口的,须凭省教育厅签发或经省教育厅审核签章的《报到证》办理迁入手续。

来源:江苏省教育厅 [

[1]

来原:英语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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