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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制订出台职工生育保险办法
作者:博天人才网   时间:2007-07-06   点击:

  继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后,南宁市各单位职工又将享受到一项与自己息息相关的社会保险险种——生育保险。我市已制订出台《南宁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试行)》,今后,我市各用人单位要按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及时足额为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以保障女职工在生育期间得到必要的医疗保障和生活保障。本办法发布施行后,1995年12月13日南宁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南宁市企业女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南府发[1995]138号)同时废止。

  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缴
  《试行办法》规定,南宁市行政区域内的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其他城镇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以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必须按本办法的规定参加生育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统称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南宁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也应按本办法的规定为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编制外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以上所列单位统称“用人单位”)
  据了解,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生育保险基金利息、延迟缴纳生育保险费的滞纳金、依法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生育保险基金,将用于下列支出: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用补贴;职工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补贴。
  用人单位以本单位应参加生育保险的全部职工上年度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按缴费基数的0.6%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工资收入高于上年度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的,以上年度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00%为缴费基数;职工个人工资收入低于上年度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以上年度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职工个人不需缴纳生育保险费。
  关于生育保险费征缴比例和生育保险待遇给付标准的调整,将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变化,提出调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施行。
  生育保险基金设立收入专户和支出专户,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男职工也享受切实利益
  《试行办法》规定,生育保险费不得减免,用人单位必须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用人单位未参加生育保险期间或未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符合计划生育有关规定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计划生育手术费用及生育津贴,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生育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
  对于男职工应该享受的待遇,《试行办法》也有相应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其参保的男职工如配偶属农村户口或无工作单位,未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符合计划生育有关规定,在男职工参保后怀孕并生产、自然流产或经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证明因医学需要终止妊娠的,按相关标准的50%享受生育医疗费用补贴。
  此外,《试行办法》对破产、注销或关闭的用人单位(在破产、注销或关闭前参加生育保险并已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参保职工应享受的待遇也进行了明确。
  参加生育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其参保的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条件,在参保后怀孕并生产、自然流产或经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证明因医学需要终止妊娠的,按以下标准享受待遇:
  (一)生育津贴:女职工生产、自然流产或终止妊娠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产假期间,以其生产、自然流产或终止妊娠当月所在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的人均月缴费基数为标准按月发给生育津贴,不足一个月的按日历天数计发。
  (二)生育医疗费用补贴:
  1.女职工妊娠单胎满28周及以上顺产的,一次性补贴1800元;难产或多胞胎顺产的,一次性补贴2300元;多胞胎难产的,一次性补贴2500元。
  2.女职工怀孕不满14周自然流产或因医学需要终止妊娠的,一次性补贴300元;怀孕满14周不满28周自然流产或因医学需要终止妊娠的,一次性补贴400元;怀孕满28周及以上因医学需要终止妊娠的,一次性补贴800元。
  参加生育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其参保职工(含办理退休手续时仍列入参保人员名册的已退休人员),符合计划生育有关规定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按以下标准享受待遇:
  (一)女职工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的,一次性补贴150元。
  (二)女职工怀孕不满14周实施终止妊娠的,一次性补贴300元;怀孕满14周不满28周实施终止妊娠的,一次性补贴400元;怀孕满28周及以上实施引产术的,一次性补贴800元。
  (三)职工实施绝育、复通手术的,一次性补贴1000元。

来原:英语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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