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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接纳实习生可享税前扣除优惠
作者:博天人才网   时间:2007-06-28   点击:

28日,从市国税局传来消息,根据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企业支付学生实习报酬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和《企业支付实习生报酬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对为大中专学生提供实习机会并支付报酬的企业,税务机关将给予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优惠。

  根据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包括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非专门从事生产经营而有应税收入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凡与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院校正式签订期限在3年以上(含3年)的实习合作协议的纳税人,支付给学生实习期间的报酬,准予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企业可在税前扣除的实习生报酬,包括以货币形式支付的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含地区补贴、物价补贴和误餐补贴)、加班工资、年终加薪和企业依据实习合同为实习生支付的意外伤害保险费。企业以非货币形式给实习生支付的报酬,不允许在税前扣除。企业或学校必须为每个实习生独立开设银行账户,企业支付给实习生的货币性报酬必须以转账方式支付。企业税前扣除的实习生报酬,依照税收规定的工资税前扣除办法进行管理。实际支付的实习生报酬高于允许税前扣除工资标准的,按照允许税前扣除工资标准扣除;实际支付的实习生报酬低于允许税前扣除工资标准的,按照实际支付的报酬税前扣除

  市国税局有关人士指出,有的企业虽与学校正式签订期限在3年以上(含3年)的实习合作协议,但若出现未满3年就停止履行协议的情况,市国税局将对已享受税前扣除实习生报酬税收政策的企业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补征企业所得税,并依法加收滞纳金;对因企业主体消亡或学校撤销等客观原因导致未满3年停止履行协议情况的,不再补征企业所得税和加收滞纳金。

 

来原:英语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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